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年 十月 八 日
附件: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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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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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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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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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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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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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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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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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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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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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602761073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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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 尔多斯市 希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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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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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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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01********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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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宝日陶亥西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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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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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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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602699476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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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金泰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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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木尔巴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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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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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22********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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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恒利国际广场4号楼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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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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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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