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非正常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 年 九 月 二 日

附件: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预计公告日期

1

91150

60255

28458

96B

 

鄂 尔 多

斯 市 艳

茂 园 林

绿 化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常广真

 

居民身份证

152701********0852

内蒙古自

治区鄂尔

多斯市东

胜区天骄

北路创业

大 厦 A

4

 

2024-08-

01

 

 

2024-0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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