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邬忠:(纳税人识别号:152722********0030):
本机关向你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鄂税二稽处〔2023〕3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鄂税二稽税通〔2023〕154号),你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应补缴契税342,000.00元,印花税5,700.00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至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刘东、刘璐
联系电话:0477-8350161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税大厦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刘东、刘璐(内税稽1506200002、内税稽1506210003)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