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通知内容:你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缴纳应补缴的契税342,000.00元,印花税5,700.0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至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所限缴的税款、滞纳金,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你可于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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