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内蒙古优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150602MA7YN9WB4Q)
事由: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鄂税一稽 处〔2022〕51 号),认定你公司1、内蒙古优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10月向2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7份,发票金额26435497.96元,税额3436615.52元。其中:高平市金裕实业有限公司107份,发票金额10514889.58元,税额1366935.9元;鄂尔多斯市嘉龙能源有限公司160份,发票金额15920608.38元,税额2069679.62元。
2、内蒙古优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共取得3户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发票金额26218627.54元,税额3408421.46元。其中:内蒙古辉裕能源有限公司5份,发票金额496017.7元,税额64482.3元;烟台泰高能源开发有限公司78份,发票金额7202255.83元,税额936293.17元;海南冠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9份,发票金额18520354.01元,税额2407645.99元。
你公司上述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均为涉嫌虚开发票。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鄂税一稽 通 〔2023〕 11 号),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已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已经缴清的,适用本条内容)
三、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本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你单位失信信息(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未缴清的,适用本条内容)
四、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五、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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