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赤峰市尊尚石材有限公司)
赤峰市尊尚石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2MA0QGQC139):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红山物流园区石材城19号楼08号厅)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局认定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不存在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场所,无相关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目前取得的证据显示你单位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你单位2020年至2024年对外取得、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为4466427.07元、税额为542691.82元,价税合计5009118.89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执法记录视频;
证据2:赤峰市红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调查核实报告及相关资料;
证据3:实地核查图片
证据4:金三系统查询数据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根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单位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2020年至2024年对外开具、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5份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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