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达维豪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达维豪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4MAE6PKAA4H)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4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兴安街道中信大厦A座A1102室)2024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企业登记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税务登记信息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均无法联系。你企业留存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为虚假信息。你企业2024年12月向上海伊胜鸿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了7张货物名称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铝锭*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数电票),合计金额为2926123.90元、税额380396.10元,价税合计3306520.00元(后又全部红冲)。你企业自成立以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打印件等资料,用于证明被查对象准确;
证据2:内蒙古全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被查对象虚假注册地址;
证据3: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送达回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用于证明被查对象虚假银行账户信息;
证据4:国家税务总局松山区税务局兴安街道税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资料,用于证明被查对象生产经营状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企业税务登记备案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所有联系人电话均无法联系,未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企业在2024年对外开具的金额为2926123.90元、税额380396.10元,价税合计3306520.00元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 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