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橙岑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橙岑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2MADUKYMD6W)
我局所于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2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万达广场甲A写字楼1302室)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所有登记的企业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所留联系电话或空号或暂停服务。无法取得你单位凭证、账簿及相关账务资料。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备案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无法查询资金流。
你单位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未申报销售收入,缴纳各项税费0元。2024年7月29日-30日开具电子发票(普通发票)5张,价税合计508000.00元;2024年8月26日开具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为105309.73元,税额为13690.27元。你单位自开业以来从未取得过购货发票,对外开具的销货发票没有与之对等数量的购进货物发票做为支撑,进销严重失衡。2024年11月1日系统认定为非正常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对企业实地核查、相关人员电话联系的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
证据2: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提供的账号信息。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单位自开业以来,只对外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销售),未取得过购进货物或服务类发票,且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免税额度后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已认定为非正常企业,税务登记备案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所有联系人电话均无法联系,或空号或暂停服务,未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开具的5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8000.00元;1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9000.00元认定为虚开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2年4月6日印发)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 )第三条第(二)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后续管理,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对接。在涉嫌犯罪移送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认真对照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审视已作的决定;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