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赤峰通七洲经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赵红艳、陆海林等人,自 2025 年 2 月 6 日起对你(单位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五年二月六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