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孟禹昆)
孟禹昆(身份证号码150403*********3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宋保春,徐利杰等2人,前往你处对你与徐州鑫惠宇木业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及发票开具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O二六年九月八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