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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桕翔竭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内蒙古桕翔竭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4MA0RU0LW0G)

我局于2026310202668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大西牛村英金河畔二期2号楼102厅202592320251231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内蒙古桕翔竭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于20259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3份,价税合计1211119.6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实地核查资料

证据二:发票明细

上述证据印证了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本次检查无需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将你单位上述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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