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茂安久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茂安久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2MAE85DKD6F)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万达甲级写字楼B座1406室)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地址不存在,为虚假地址。所有登记的企业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所留联系电话或空号或无人接听。未向税务机关备案开设的银行账户。
你单位2025年1月9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组,购方名称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价税合计36000元;2025年1月14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组,购方名称为内蒙古禹诚建设有限公司,价税合计986000.00元;2025年1月15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组,购方名称为重庆文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80000元。
你单位自开业以来从未取得过购货发票,对外开具的销货发票没有与之对等数量的购进货物发票做为支撑,进销严重失衡。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注册地址核实情况说明(1页)、联系法人未接通截图(2页)、光盘1张。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税务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6号公告)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审核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该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
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 年 4 月 6 日印发)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 年 7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0 号公布 根据 2020 年 8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建议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五年七月九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