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鑫域明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鑫域明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2MAE7BU115T)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街道金品壹号B座B5-702室)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地址不存在,为虚假地址。所有登记的企业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所留联系电话或空号或无人接听。银行账号为不存在。
你单位2024年12月13日给北京渝京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2318079871L)开具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960176.99元,税额384823.01元,价税合计3345000.00元。
你单位自开业以来从未取得过购货发票,对外开具的销货发票没有与之对等数量的购进货物发票做为支撑,进销严重失衡。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注册地址核实情况说明(1页)、联系法人未接通截图(2页)、银行出具账户业务回单(3页--4页)、银行网点注销网络截图(5页)、金税三期界面截图打印件(6页--7页)
、光盘1张。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6号公告)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审核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 年 7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0 号公布 根据 2020 年 8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你单位登记注册后短时间内大量开票后进行走逃的行为符合暴力虚开企业特征。你单位通过编造基本信息的手段成立了一家“空壳公司”,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你单位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因你单位虚开发票,未产生纳税义务,不做追缴税款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五年七月九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