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宏岭达建材有限公司)
内蒙古宏岭达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2MAE4YQCA0Q)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4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恒信财富大厦19层1912室)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地址不存在,为虚构地址。所登记的企业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均称被他人骗取身份证信息,对此企业不知情。你单位未签订三方协议,无法查询企业的银行信息。你单位2024年11月至12月开具了12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620722.86元,税额合计208418.14元,价税合计1829141.00元。你单位2024年12月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调查资料。
证据2:发票开具情况证明资料。
证据3:主管税务机关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单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列入风险纳税人,税务登记备案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所有联系人电话均无法联系,或空号或无法接通,未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开具的12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金额1620722.86元,税额合计208418.14元,价税合计182914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2年4月6日印发)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