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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内蒙古橙岑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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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赵红艳、陆海林等人,自2024年12月3日起对你(单位)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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