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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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赤税稽公2022〕2号

赤峰市凡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2MA0QW7YD7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赤税稽处〔2021〕2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税务文书请你公司到本局领取。

特此公告。

 

 附本局联系信息: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邮政编码:024000

联系人:武靖(手机号:17604766610)

        安凇(手机号:17604768358)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赤税稽处〔2021〕26号

赤峰市凡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2MA0QW7YD7A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2021年9月22日对你(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阳光希望家园四期15-1-105-22020年11月23日2021年1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无法联系到赤峰市凡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为走逃(失联)企业。因你企业未提供企业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涉税资料。检查组调取了你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红山区税务局相关的征管档案进行核查。

经核实发现你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区支行没有设立银行账户,无资金流向。

查你公司领购并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组,价款18892955.73元,增值税2456084.27元,价税合计21349040.00元。

经调查赤峰市凡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系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丹东东港市公安局查办丹东市镜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中,案件当事人严佳盛、严其盛供认注册的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领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销售,进行虚开发票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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