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巴彦淖尔市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6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五原县童梦幼儿园等1户纳税人截至20231231日的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除依法进行公告外,税务机关将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2023年第季度市级欠税公告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 

                              202411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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