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的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等200户纳税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除依法进行公告外,税务机关将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2024年第三季度市级欠税公告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