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首票服务制”受票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一、基本服务规则 

  针对受票方的“首票服务制”是指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接受电子专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的精准辅导服务。其中,“首次接受”本项服务的必要前提。

  二、服务人员

  受票方网格化服务的直接责任人为旗县区市税务局设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网格管理员。

  三、服务程序

  (一)受票方企业信息采集与传递

  系统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和金三系统《纳税人信息查询库》获取受票方企业信息,并自动归集至主管税务机关,由网格化服务分配岗分发至对应网格化服务人员。

  (二)网格化服务 

  【场景描述】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推送获取首次接受电子专票的纳税人信息,组织网格化服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业务辅导和操作支持,解答业务疑难,辅导操作难点,收集意见建议。

  【业务流程】

  1.服务触发: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接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接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网格化服务分配确认表》,并于当日分配至对应的网格化服务人员。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接收纳税人预约服务工单,并分配至对应的网格化服务人员。

  2.服务预约:网格化服务人员应按照系统生成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网格化服务确认清册》,在接受任务分配次日中午12:00前主动联系纳税人,约定服务时间与服务实施方式。

  3.服务实施:网格化服务人员按照预约的服务时间与服务实施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业务辅导和操作支持。

  4.服务记录:网格化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记录服务提供的基本情况,纳税人意见建议等内容。

  5.服务反馈:服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网格化服务人员通过系统反馈服务完成情况,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负责人反馈纳税人意见建议等内容。如纳税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处理,应在服务结束当日向网格化服务管理负责人汇报。网格化服务管理负责人汇总整理后及时提交纳税服务部门并逐级上报,待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解决后及时反馈纳税人。

  【基本服务】

  1.业务辅导:电子专票实施的背景意义、与传统纸质专票受票方式的相似点和区别、现阶段试点范围、电子专票版式、真伪等事项。

  2.操作支持:电子专票获取、OFD文件查阅、勾选确认、申报、申请退税、发票红冲、发票打印等问题。

  【服务途径】

  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1.短信提醒。通过短信向受票方企业财务负责人发送提醒,提醒内容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短信模板编制,通过短信平台发送。 

  短信模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根据税务信息系统显示,您于近期收到了XXXX企业为您开具的第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温馨提示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如您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就近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或反馈意见建议,也可以直接与我联系,联系方式:XXXXXX,我们将竭尽全力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感谢您对国家税务总局XXX税务局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2.推送待办提醒。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受票方纳税人电子税务局账户内推送通知,告知首次接受电子专票的提醒信息,并主动推送相关辅导材料。

  【升级服务】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探索通过各类渠道与纳税人实现征纳互动,并提供以下服务:

  1.通过征纳互动渠道推送提醒,向受票方纳税人推送通知,并主动推送相关辅导资料。

  2.通过征纳互动渠道提供可预约服务,网格化服务人员接受预约申请后应主动联系纳税人,约定服务时间和服务实施方式。

   3.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实施服务。

  4.必要时,应当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同上。

   四、服务内容

  “受票服务制”具体需要辅导纳税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的背景意义、专票电子化的进程、与传统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的变化、现阶段试点使用的范围、电子专票的获取、OFD文件查阅、勾选认证、申报、申请退税、发票红冲、发票打印等版式、真伪、使用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的背景

  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欢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税务总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一是先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二是对于新办纳税人,从2020年9月1日起先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分两步在全国实行:第一步,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第二步,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二)电子专票票样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

  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电子专票票样和纸质专票相比的变化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同时,取消了发票专用章,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五)电子专票的优点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省级税务局监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1.发票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2.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3.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4.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

  5.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6.社会效益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六)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纸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七)电子专票的法律效力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八)电子专票的电子签名

  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票面上不再展示发票专用章,也不需要在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九)电子发票的报销入账归档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一是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二是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三是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十)电子专票进项处理

  取得电子专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

  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内蒙古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eimenggu.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十一)电子专票的查验

  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十二)电子专票的查阅

  电子专票为OFD格式,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可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十三)电子专票的下载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提供版式文件下载功能,在发票查验明细中,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可预览或下载电子专票版式文件。也可链接受票方预留的邮箱,购方纳税人可查看或下载版式文件。

  (十四)红字电子专票的开具

  纳税人收到电子专票后,发生购货退回、销售方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销售方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五)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电子专票的处理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十六)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纸质专票问题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部分受票方因自身管理需要,可能仍需使用纸质专票,为保障受票方权益,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十七)纳税人在使用电子专票时的税收风险提示

  电子专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开虚抵骗税。

  (十八)税务机关专票电子化服务举措

  税务部门紧紧围绕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和提升纳税人获得感,不断优化发票服务方式,以专票电子化为契机,创新推出了一些便利化举措:

  一是首票服务便捷享受。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二是发票状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

  三是发票信息批量下载。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这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入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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