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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26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6-02-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拟对内蒙古邱钢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203MA0N7QFA40)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由于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员查无下落且企业注册地址虚假或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向该企业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通知内容详见附件)。请本公告列明单位于30日内携带有关涉税资料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并接受税务检查。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23 

  联 系 人:张彤、张杨 

  联系电话:0472-5168233 

  附件:《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包税一稽协通〔2026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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