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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2025年纳税信用分级分类工作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5-10-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字号:[大] [中] [小]  

  按照《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我局以信用评价结果为核心抓手,构建“全链条闭环管理”模式,推动纳税缴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效能提升。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夯实基础,提升征管质效。通过强化税源管理,优化基础数据采集和动态监测机制,完善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征管数据真实、完整,为信用评价提供精准支撑。持续动态跟踪管理,结合税收大数据分析,对申报异常、代扣代缴遗漏等风险行为进行前置预警,减少信用扣分隐患。二是精准宣导,引导信用修复。通过多维宣传覆盖,依托纳税人学堂、征纳互动平台及“一对一”辅导,制作信用修复专题指南,明确修复条件、流程及时限,提升纳税人自主纠错意识。三是风险防范前移,减少信用损失。通过事前预警机制,在年度评价前,筛选逾期申报、欠税等可修复指标,经短信、微信及电话提醒,预留行为修正窗口期。事中动态干预,征期前后联动税源管理部门,实时监控申报进度,避免企业因疏漏导致信用失分。 

  202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完成,A级纳税人总户数13228户,占比较上一年度显著提升3.73个百分点,D级纳税人占比较上一年度降低了0.53个百分点。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评价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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