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包头市广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税务文书的公告
包头市广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50221740127605):
你单位不在注册经营地,因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包税二稽处〔2025〕14号)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税二稽不罚〔2025〕2号)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你单位。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来我局领取文书。我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西大街26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3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