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包头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制定了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5年7月 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包头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简便、有效化解争议的原则,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以下简称“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包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争议,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有权提出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不动产登记办税辅导服务工作,在纳税人提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方面的异议时给予沟通解释,有效化解争议矛盾。经沟通后对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依申请启动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存量房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启动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程序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事项处理申请表》,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合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已核定计税价格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理由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报价格;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充分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争议处理决定及理由。
第八条 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计税价格产生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争议处理结果仍存在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