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3-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包头市茂帆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2020981587293 

  事由我局在对你公司2016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在2016年8月30日,从包头市永博贸易有限公司取得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500161130,发票号码02312773——02312776,金额合计394065.4元,税额合计66991.1元,价税合计461056.5元,你公司已于2016年8月、9月认证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转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取得的上述4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不得就上述发票认证抵扣并在税前列支成本。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及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通知内容 

  1.限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供如下材料,缺少的资料请另附资料缺失情况说明,说明缺失原因。 

  1)企业资质、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包头市永博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合同、账簿凭证、发票、申报表及支付凭据; 

  3)实际购进货物的出入库单据、支付凭据、销售的合同、账簿凭证、收款凭据。 

  2.限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从实际销售方换开或补开合法的发票,并附能够证实所换取的发票的真实性材料报送我局以进行核对、验证其真实性,如果确实无法换开或补开合法的发票应向我局书面说明无法换开或补开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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