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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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税务执法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21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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