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0-05-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问答

 

1.我公司生产防护用品及一般药品,属于国家工信部确定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能退的进项税额是哪部分,是只能退还生产防护用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因此,如你公司已被工信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以来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限于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

2.我公司是自治区发改委文件确定的第二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想确定一下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退还留抵税额政策,是不是需要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文?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自治区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自治区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3.我公司是国家工信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现在留抵税额比2019年底增加了,要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退还留抵税额政策,但纳税信用等级是C级,请问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答:可以申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4.我公司是一家口罩原料无纺布的生产企业,已被自治区发改委工业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11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5.我公司是一家化工生产企业,今年2月份自治区发改委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名单包括我公司,而且也获得了支持贷款。请问,可以凭这个文件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的规定,经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今年2月份自治区发改委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名单,是适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规定的资金支持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不是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因此,不能作为你公司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的政策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公司被自治区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如果未被相关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仍可以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规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可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6.我公司是从事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运输收入疫情期间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取得的相应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7我单位是一家公路货运公司,疫情期间承担了向呼和浩特市定点医院和定点境外人员隔离酒店运送物资的任务,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你公司在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第三条规定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可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8.我公司是一家公路运输企业,与本地一家乳制品生产企业签订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液态奶、乳饮料等运给各地经销商。关注到国家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这些商品收入能享受这项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14218,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按照8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奶”。因此,你公司运输“液态奶”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运输“乳饮料”收入不能免征增值税。

9.我公司是从事危化品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危化品运输收入疫情期间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你单位运送的危化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比如酒精这种商品,则取得的相应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铁路货运公司,疫情期间以来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主要是为粮食购销企业运输,现在准备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怎么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1.我公司是呼和浩特一家客运公司,请问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免征范围有哪些?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2.我公司注册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开发区,经营网约车,疫情期间对这项业务有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3.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矿山企业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4.我公司是呼和浩特市一家长途客运公司,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除按照既定线路运营保障城际间旅客运输之外,近期接受市政府安排,包车从火车站接大学生到校复学。请问,我公司的上述运输收入都能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执行,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你公司提供的长途客运服务、按政府安排包车运输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5.我是呼和浩特市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现在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安排,专门接待隔离14天境外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隔离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防疫隔离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6.我公司是包头市的宾馆。请问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9号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你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证明已捐赠的相关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17.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18.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想了解提供快递服务增值税是否免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19.我公司是通辽市的一家快递公司,想确认一下提供目前快递服务增值税免税的具体范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你公司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你公司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20.我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会计,想咨询物业管理服务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不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综上,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

21.我公司主营广告牌设计制作并安装业务,请问,该业务是不是属于生活服务,可以享受这次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广告牌设计制作安装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2我是包头的一家酒店的负责人,疫情期间将我公司空余场地出租于其他单位。请问提供场地租赁增值税是否免税?

答:不予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综上,你公司场地出租属于现代服务。

23.我公司是一家粮食加工生产企业,近几个月收到员工报销的住宿发票上写着免税正常吗?

答:是正常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开出的发票“税率栏”会注明“免税”字样。

24.体育广告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服务,能不能享受支持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体育广告不属于文化体育服务,不享受支持疫情防控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25.我公司是一家社区家政服务企业,请问我公司家政服务可以享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这里包含家政服务。

26.我公司是呼和浩特市一家初高中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市十多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7.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等医用物资,通过内蒙古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内蒙古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8.2月初,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消毒液体等医用物资,通过包头市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红十字会给我公司开了一张接受捐赠票据,请问该票据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了包头市红十字会开具的接受捐赠票据,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的票据留存好,以备查验。

29.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消杀用品等,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0.我是一家包装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想了解一下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31.我是巴彦淖尔市的个体工商户,新冠肺炎疫情也影响到我们的生产经营,请问增值税方面有什么特殊的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根据文件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32.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下游企业有抵扣的需求,我们是否可以放弃3%征收率降到1%的优惠政策,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33.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5%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劳务派遣服务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有没有像3%减按1%的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因此,自202031日起,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4.我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负责人,请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疫情期间增值税按百分之几预缴税款?

答:减按1%预征率预缴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202031日起,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税款。

35.我公司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一户小规模纳税人,为其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呼和浩特市境内提供建筑服务且后结算施工款项的需要预缴税款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因此,自202031日至20201231日,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同一地市范围内的不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发生预收款项的需要预缴税款。根据您公司的情况,在呼和浩特市境内提供建筑服务且后结算施工款项的是不需要预缴税款的。

36.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否抵扣进项税额,有政策依据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购买方可以抵扣。

37.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对有些销售业务需要自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是不是需要填写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

38.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放弃适用1%征收率政策,影响享受像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等免征政策吗?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这项减免税优惠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39.今年1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3月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不影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40.我公司是包头市钢材生产企业,想咨询一下公司出口的热轧合金钢板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是不是提高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20203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公告附列了《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你公司可以查询了解。

 

第二部分 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问答

 

41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02月底之前取得的适用的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发票如何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5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已缴纳税款的,可以在31日之后,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2我是一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票。

43我单位是自治区内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8号公告和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当选择免税还是0%税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8号公告和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44.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最近,总有客户要求我们开具带税率和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暂按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你公司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45我是自治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会计,请问在3月到5月期间取得的销售收入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46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发生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及第9号免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及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及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47我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一户小规模纳税人,有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领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吗?

答:可以。自20202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8我公司为自治区内一般纳税人,在疫情期间提供的住宿服务,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能否就住宿服务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该项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该项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增值税。

49我公司是呼伦贝尔市餐饮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在疫情期间提供的住宿服务,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26日公告发布之后,我公司为客户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50我公司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公司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51.我公司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有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收入,12月份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开具了征收率为1%的普通发票,之后又开具了免税发票,目前无法追回之前开具的非免税发票,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5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可以既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又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53.我是巴彦淖尔市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人员,本月我企业开具了税率为6%的物业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影响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物业管理服务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因此不影响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54.我以个人名义销售材料,可否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答:可以。按照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55.我单位是区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公路货运运输服务,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第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因此,自202031日至20201231日,您单位提供原适用3%征收率的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

56.我公司收到一张住宿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的税率栏次是0%,想咨询该张发票的开具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57.我以个人名义出租商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按照规定,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58.我是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于1月份给对方企业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钱款还未支付,现在可以红冲吗?红冲的话发票需不需要收回原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59.我是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适用疫情期间3%征收率减为1%政策,请问4月份是否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60.我是区内一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我单位适用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为1%政策,在20203月份开具的发票,可以既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61.我单位是区内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用1%征收率开具发票,现在应购货方要求补开2019年业务的发票应当选择的征收率是3%还是1%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5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单位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已缴纳税款的,可以在31日之后,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62.我单位是区内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没有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时可以代开吗?

答:可以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63.我公司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第9号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但3月份开具了带税率发票,现在要怎么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64.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现需对2019年发生的业务冲红并重新开具发票,适用征收率可以选择3%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第一条等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12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65.我公司在1-3月都没有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仍可以享受8号、9号公告免征增值税政策,之前开具的非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收回?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66.我是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我们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4月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7.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68.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季度按照1%征收率开具了发票,购方单位报销时要求必须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才可以,我公司应该怎么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69.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下游企业想要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可以放弃免税吗?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70.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如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规定: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您选择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申领、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第三部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问答

 

71.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宾馆。准备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月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具红字发票,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填写了销售收入;3月开具了专用发票负数发票,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第56列“未开具发票”应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3月开具的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第1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72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9号公告中的无偿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请问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73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全部开具的普通发票且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直接填写到第10栏次就可以,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季申报未超过30万元全部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74.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销售未超过3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75.我公司是一家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3月份分别代开了3%征收率和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3%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均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代开1%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76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开具了免税发票,请问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如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77.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有自开的专用发票、代开的专用发票和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请问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填写。

自行开具和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78.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分别开具了征收率为3%1%的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一季度销售额超30万元了,请问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填写。

其中,开具3%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当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开具3%1%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79.我公司是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应当如何填写,减税性质怎么选择?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填写。

如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的规定,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性质代码应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80.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开具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此时“免税销售额”填写的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答: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字发票销售额应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填写的是不含税销售额。

81.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的销售额?

答: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将分别将适用3%征收率和5%征收率的当季销售额分别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相关栏次中。

82.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1月份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开具了部分普通发票,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3%征收率和5%征收率的当季销售额分别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83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是征收率为1%3%和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增值税申报表应当如何填写?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季申报未超过30万元全部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84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开具的是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3月份分别开具了征收率为1%3%的普通发票,且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追回,请问如何享受减征政策,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31日至12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当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开具3%1%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85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请问31日以后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申报时需要提交材料?

答: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1%征收率发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无需提交材料。

86我公司是一家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4月份开具了1%征收率的发票,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主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均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仍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87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3栏次只能带出3%征收率对应销售额,1%的无法自动带出,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88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正常营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40万元,3月份开具了11.6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上的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填写。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当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栏和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89我公司是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到5月份会有相应的工程完工,将陆续取得收入但是暂时不开具发票,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的销售额?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工程收入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销售收入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中。

90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冠肺炎期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代开了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但增值税申报表中没有1%征收率对应的栏次,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31日至12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该纳税人申请代开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申请代开1%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91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填完后,为什么免税额是自动按照3%计算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31日至12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即按照销售额减征2%增值税;根据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普惠性优惠政策规定,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又在减征2%增值税基础上继续免征1%,因而纳税人减免税额合计起来按照3%计算。

92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增值税,3月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申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31日至12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3.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如果有未开票收入的话,3月以后是按照1%征收率申报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31日至20201231日期间的未开票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4我公司属于宾馆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优惠政策,在3月份选错了征收率开具了3%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纳税人开具3%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适用税率开具专用发票。3月已开具3%5%征收率未开具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的,应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95我公司属于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1月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季度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当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开具的3%普通发票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当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开具的3%普通发票销售额可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关栏次。

96我公司属于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月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追不回来可以申报免征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97我公司属于酒店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已经按照0%税率开具发票如何申报,提供长期租房收入按照5%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小规模纳税人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选择减免税代码01120604,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按照5%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98我公司疫情期间捐赠了货物,现适用疫情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请问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能够明确是捐赠货物直接对应进项税额的,不抵扣转出。同时,根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计算得出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两部分合计,应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4栏“其中:免税项目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相应栏次中。

99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五金件销售额50万元,是否按照超出30万元的差额20万元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你公司情况,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按照季度全部销售额5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100我公司属于定额征收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季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怎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当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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