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阿税一稽处〔2019〕115118号
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乐家种养殖农场:(纳税人识别号:92152921MA0PXCTC5M)
我局于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30日对你(单位)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6月——2018年10月期间,为盐城润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份,金额5,820,470.00元,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40份,金额3,909,604.00元;为阜宁意达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10份,金额938,688.00.0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金额1,950,992.00元。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项“在取得上述资料之后,稽查部门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充分利用已取得的资料,对交易的真实性作出结论。在分析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情形:……(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的规定,认定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乐家种养殖农场2018年6月-2018年10月期间,为盐城润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00份,金额9,730,074.00元;为阜宁意达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30份,金额为2,889,68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属于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