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划转项目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1-01-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1.1.1.1申报操作

    1.1.1.1.1功能概述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首先缴费人在原执收部门领取到相应非税项目的缴款告知书或缴款通知单(涉及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请在水利部门领取《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告知书》,涉及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在生态环保部门领取《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单》),根据缴款告知书或缴款通知单上的内容,进行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下面我们以“水土保持补偿费”为例给大家讲解一下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流程。

    1.1.1.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进入申报表后点击右下角的增行,然后在新增行内“征收项目”处选择需要申报的项目,此处我们以“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为例;

  3、然后选择对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子目,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当征收项目为“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时,选择征收子目将决定预算分配比例且此处为必填项;

  4、填写主表数据后确认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

  5、点击【是】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缴纳】页面进行缴税。

 

  6、然后点击“是”跳转到缴款界面,此时核对页面数据无误后可选择左上角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此处我们以三方协议缴款为例);

 

  7、点击上图中左上角的三方协议缴款会弹出如下对话框,确定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进行缴款;

  8、点击确定后,提示缴款成功;

  9、业务办理完成后,系统立即向纳税人推送可以手动关闭的《统一评价页面》,纳税人可立即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即时评价,评价结果共分五档,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

    1.1.1.1.3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进行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前,无需做税费种认定。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款后打印《税收完税证明》,将原件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缴费人留存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持缴费后的税收票据到相应的执收单位申领许可或证明。完税证的备注栏一定要注明缴费项目名称等内容。特别提示:对于非本地企业申报以上非税项目时要以报验登记的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

    1.1.1.2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表格式)

  1.1.1.2.1功能概述

  纳税人通过此功能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表格式)

  1.1.1.2.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电子税收完税(费)证明】,点击“开具电子税收完税(费)证明(表格式)”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若征收项目为针对四项非税划转征收项目,此时备注信息为必填项。

  2、编辑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在页面下方显示申报完税信息

  3、点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证明,点击确定前往“电子完税证明查询”模块进行下载或打印,点击取消留在此页面

  4、点击“确定”,完税证明如下图

  1.1.1.2.3注意事项

  填写税款所属期起止和开具日期起止,各自起止间隔不能大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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