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现申请如下 1、呼和浩特赛罕区金隅环球金融中心土地增值税明细是否将地-1商业仓库及所属配套设施、-2、-3层下停车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列入了开发商成本计算扣除。 2、开发商所建设的地下停车场设施是否缴纳了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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