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建设成本等费用纳入(房价)增值税扣除的,产权或者使用权有可能归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做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情况。业委会做为全体业主的法定代表组织,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申请查询。
现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依法查明:包头市保障性住房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东河区区北粱腾空区北粱一路东西脑包后街南北粱二路西西脑包大街北住建风景小区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将人防设施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头市东河区住建风景小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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