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锡白税 税告 〔2025〕 8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 年 八 月 七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91152526MAEC2UW859
|
西乌珠穆沁旗绿康草业有限公司 |
苏乙拉其其格 |
居民身份证 |
152526********2024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严管街皇冠花园二号楼4单元305号 |
2 |
92152526MA0QNPHD9F |
西乌珠穆沁旗鸿飞机械设备租赁站 |
张鸿飞 |
居民身份证 |
150422********2111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二号矿区 |
3 |
92152526MA0QWK5444 |
西乌珠穆沁旗宝得利机械租赁站 |
付洁 |
居民身份证 |
410205********2027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东方物流区8号楼101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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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