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白税 税告 〔2024〕 8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 年 十二 月 三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N2152526MF8140176N |
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宝日温都尔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 |
王长明 |
居民身份证 |
152526********221X |
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宝日温都尔嘎查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