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锡白税 税告 〔2024〕 2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92152526MA0QJNB66N |
西乌珠穆沁旗刘广奇机械设备租赁站 |
刘广奇 |
150426********0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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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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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珠穆沁旗黄明春机械设备租赁站 |
黄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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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三号矿区 |
3 |
92152526MA0QJNBQXG |
西乌珠穆沁旗刘风兴机械设备租赁站 |
刘风兴 |
150426********3019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三号矿区 |
4 |
92152526MA0QNMJD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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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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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三号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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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