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认定非正常户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序号 |
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经营地点 |
1 |
92152591MA0NCBF925 |
阿拉腾图娅 |
152525********2821 |
巴音胡硕镇牧民一条街A街二区104-204铺 |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盖管理区税务局
2025年2月18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