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锡开税 税终委 〔2023〕 1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 11月 22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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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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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锡开税 税委 〔2023〕 2 号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 |
69***08 |
桂*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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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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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为本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费 |
2023-03-02 |
2023-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 |
公告日期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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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