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白税 税告 〔2025〕1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正镶白旗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特古斯巴雅尔 |
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浩尔钦敖包嘎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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