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白税 税告 〔2024〕17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正镶白旗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91152529MAC9B22B51 |
巴伊苏拉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满达拉图西街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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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11525290979335781 |
正镶白旗龙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王新 |
132930197011280010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东营街9组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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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