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白税 税告 〔2024〕11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正镶白旗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92152529MA0QU02J2M |
郭建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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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宝力根陶海苏木陶海音胡都嘎嘎查7组付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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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