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白税 税告 〔2024〕 2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正镶白旗税务局(签章)
二〇二四年 一月三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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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明安图西街宏建小区底商107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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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