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白税 税告 〔2023〕 22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正镶白旗税务局(签章)
二〇二三年 十二月六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1 |
91152529MABR4UHR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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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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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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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2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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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和谐小区6号楼三单元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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