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镶黄旗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企业或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 |
经营地点 |
镶黄旗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
91152528MA13NNL46N |
李刚 |
152527********2716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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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