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西税 税告 〔2025〕 9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 年 十 月 九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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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 |
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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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珠穆沁旗惠兴商贸有限公司 |
91152526MA0MYADF5R |
白建华 |
152325********4517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哈拉图街绿海云天10#-车库-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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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