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西税 税告 〔2025〕 7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5年 8月 7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企业或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 |
经营地点 |
西乌珠穆沁旗昊融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91152526566928385T |
林立 |
220223********1512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镇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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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