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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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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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52525MA0RR6N52H |
东乌珠穆沁旗中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高峰 |
152321********3931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镇乌兰佳苑1-14号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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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1152525578893909G |
东乌珠穆沁旗东源洁净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杜树林 |
150422********1811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镇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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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1152525MA13TNNQ1T |
中顺(东乌珠穆沁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高峰 |
152321********3931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镇乌兰佳苑1-13号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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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