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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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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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52525MAEKBQ5M3H |
锡林郭勒盟生命之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乌义汗 |
152522********0621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乌拉盖东街南4-108号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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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1152525MADQ7D040J |
中汇创联(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赖苏宁 |
330329********3269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宝拉格西路南移民村12号 |
|
91152525MA0Q8DCKX7 |
内蒙古奔富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
特木其勒 |
150425********6019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镇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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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