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内)(苏右)税非告(2025)10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三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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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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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稻我家商贸有限公司 |
91152524MA13P8UR1D |
杨喜梅 |
150123********1168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脑穆根街杭盖路(中国银行对面南数第八户) |
非正常户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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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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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尼特右旗巴音杭盖蒙餐 |
92152524MA0P9NCT5Q |
乌仁花 |
152524********4224 |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赛汉大街杭盖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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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