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内)(苏右)税非告(2025)7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企业/单位)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91152524MA0NGUJ83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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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尼特右旗塔拉音额尔登尼养牛专业合作社 |
93152524MA0NAKWG19 |
乌仁巴图 |
152524********1535 |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桑宝拉格苏木巴彦车勒嘎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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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