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内)(苏右)税非告(2025)2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企业/单位)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91152524MA13NP6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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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尼特右旗升辉农畜产品推广有限公司 |
91152524MA0N8TMA2P |
满他嘎 |
150422********571X |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金佑花园小区街 面 楼11号 |
3 |
苏尼特右旗巴音杭盖牧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152524089550593Y |
乌仁花 |
152524********4224 |
苏尼特右旗朱日和镇巴音塔拉嘎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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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