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   11月   03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苏左税 税委 〔2022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分公司

2522326

林静强

 

2522326

 

 

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04-01

2025-03-31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0.03,个人所得税 0.013,城市维护建设税 0.05,地方教育附加 0.02,教育附加 0.03

公告日期

20231103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尼特左旗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