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兴盟开 税告 〔2025〕 3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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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
兴盟开 税告 〔2025〕 3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 年 十 月 九 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